新增要素环境和信用环境两个专章,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了“升级版”
11月30日,新修订的《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“作为此前出台条例的‘升级版’,新修订的条例聚焦加快建设市场化、法治化、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,将为进一步维护我省经营主体合法权益,激发经营主体活力,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。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。
“升级版”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,与此前相比有哪些不同?
“与2017年出台的条例相比,新修订的条例首先在结构上有了变化,新增要素环境、信用环境2个专章,与原条例中的市场环境、政务环境、法治环境章节共同构成基本框架。”马桂旺介绍。
在第四章要素环境中,明确规定要优化对用地规划、项目招商、土地供应、供后管理和退出等各环节的协同监管和服务,鼓励优先开放对民生服务、社会治理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的数据,为民营企业、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服务,为创业创新人才在职称评定、薪酬分配、医疗社保、住房、配偶安置、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或者便利等。
“该章主要是在土地、数据、资金、人才等方面,为经营主体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,激发其内生动力,进而激活高质量发展‘一池春水’。”马桂旺介绍。
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省人大代表、肃宁县绿苑蔬菜专业合作社总经理张莎莎对该章内容感受颇深,“我们合作社以蔬菜育苗为重点。第四章提到建立创业创新政策发布平台,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创业创新的资金,推进公共技术服务等,这让我们对开展育种技术研发、新品种培育有了更足的底气。”
法律条文中的“应当”等同于“必须”,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。在新修订的条例中,“应当”一词出现100多次。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段占东认为,这是条例“硬核”的体现,充分彰显了我省坚定不移深化改革、下大力气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。
“比如,条例规定,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,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,主动靠前服务,规范政商交往行为。这些内容指向明确,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、构建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提供法治支撑。”马桂旺介绍。
此外,着眼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,条例新设的信用环境专章对政务信用、商务信用、司法信用、拖欠治理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、信用修复等,也提出了更为细致而明确的要求。
“条例明确规定,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司法公信建设,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账款,鼓励经营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、履行法定义务、消除不利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,修复自身信用,这将推动我省遵约践诺信用环境的建设。”马桂旺介绍。
值得关注的是,条例在监督保障方面新增了代表视察等内容。列席此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,河间市兴村镇大庄村党支部书记、村委会主任石炳启认为,这让他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履职的“发力点”。
“对照条例内容,我将更加积极主动地到基层企业走访调研,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,并依法开展监督工作,努力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。”石炳启表示。(记者 霍相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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